吊車做定期檢查,並由合格人員操作,以避免災害發生
-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日前有新聞媒體報導,桃園縣龜山鄉忠義路發生一起嚴重死亡車禍,一輛重60噸的吊車,疑似因為煞車失靈,先把前方貨車撞開,接著繼續向前衝撞一輛從松山機場開往桃園火車站的桃園客運,造成該公車滑行120公尺後,朝左側翻覆,2人當場慘死,另外2人在送醫途中不治,其中1人還是懷孕4個月的孕婦,釀成4死13輕重傷的交通事故。
勞檢處指出,該肇禍的吊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定屬於「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依規定應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憑證遵守規定行駛道路。
此外,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條規定,該吊車屬於移動式起重機,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該機具應取得在檢查合格期限內之合格證,由具備移動式起重機操作合格證之人員操作,在具備吊掛作業訓練合格人員指揮及協助下,將所有支撐腳座支撐水平穩固後,方得展開起重作業,作業中並不得移動車輛,如違反上述勞安規定,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勞檢處強調,吊車在工作場所間移動,其煞車裝置、控制盤、排氣系統、傳動裝置、燈光、液壓等各項裝置,均應符合交通法規,若該機具在工作場所間移動,肇致相關勞工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主管機關可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7條規定停止該機械之使用,並依法處理。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