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為避免勞工製造、處置或使用具有皮膚危害之有害物造成職業災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定「化學性皮膚防護具選用參考指引」1份。
-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一、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具有皮膚危害之有害物,為避免該有害物於作業過程中因接觸、洩漏或噴濺等造成職業災害,除採行源頭管制或工程控制外,若仍有具皮膚接觸危害之風險,雇主應依有害物之特性選定適當的個人皮膚防護具,並使勞工正確使用。 二、為協助雇主選用適當化學性皮膚防護具,經蒐集國內外防護具選用相關資料,訂定旨揭指引作為行政指導,雇主應依實際需求及相關法令規定選用適當之化學性皮膚防護具,以防止職業災害。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