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知】勞動部修正「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

  •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以勞職授字第11202009361號令訂定發布。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