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衛生福利部「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宣導
-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15 條第1 項第3 款及同條第2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 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 萬元至500 萬元罰鍰。 二、請參閱附件檔案相關宣導素材,以增進健康並減少電子煙危害。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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