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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有關營造作業部分節錄說明

  •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鑑於近年來工作場所局限空間作業、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車輛機械維修作業、電氣作業等,迭因發生缺氧、中毒、墜落、被夾、被壓、感電等災害,為強化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及健全工作場所防災作為,以有效防止職業災害發生,勞動部爰於108年4月30日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表示,本次修正內容主要是擴大保障勞工作業安全。有關營造作業修正重點,如勞工在易踏穿材料所構築的屋頂或雨遮從事作業時,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從事指揮或監督;佔用道路從事起重吊掛等使用道路作業,要求雇主應增設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及訂定安全防護計畫;電氣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應施行接地、建築或工程使用的臨時用電設備應設置漏電斷路器等安全措施。

  勞檢處強調,該規則修正施行後,將採行宣導、輔導、檢查等方式,適時指導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以締造更安全工作環境(節錄營造作業修正重點及相關職災案例詳如附件)。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