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知】因應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事業單位仍應依法定期實施勞工一般(特殊)健康檢查。

  •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基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所定健康檢查有其特定目的,雇主仍應依規定辦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於官網(https://www.osha.gov.tw)公布欄發布訊息,說明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勞工一般(特殊)健康檢查之期限以「年度」為單位採計,即在職勞工定期健康檢查,至遲可於應檢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因應疫情及考量認可醫療機構量能,就事業單位年度健康檢查之規劃作法,建議其可分散辦理期程,或依照需求尋找合適之認可醫療機構辦理。

發布機關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