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車或橋型起重機所增設之副捲揚設備,如未設計與主捲揚設備共同進行吊掛作業,或未涉及該起重機整體構造部分之變更時,得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檢附(新增)變更部分之圖件,送勞動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