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6,4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176元。另自113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7,47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183元。(勞動部111年9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110077619號公告、勞動部112年9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8404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