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為月薪制人員,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出勤者,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含8小時),皆給付1日工資之加班費。若為時薪制人員,出勤時間在8小時以內(含8小時),依出勤時數加倍給予薪資。如:時薪200元,出勤2小時則薪資為 2小時*時薪200元*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