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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或求職者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雇主應如何處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之。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相關規定,雇主受理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之申訴案後,處理原則為:
    一、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二、處理申訴原則:不公開、須保密,使當事人充分陳述,自申訴提出後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三、委員會決議應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雇主。
    四、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五、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