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檢查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下列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四、申訴程序。」 詳細公告書格式可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2)台勞檢一字第2977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