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全失能」定義:暫時全失能係指罹災人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包括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
「暫時全失能」之傷害損失日數:應按受傷後所經過之損失總日數登記,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 但應包括經過之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及復工後,由該次傷害所引起之其他全日不能工作之日數。 因填報當時未結案可依醫師意見填寫預估數字,最高以其該傷害引起之失能傷害種類中最高日數計。
註1:事業單位可修正前八個月之資料,惟每年三月底,將截止前一年度資料之修正。
註2: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才需填寫
註3: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
註4:應包括經過之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及復工後,由該次傷害所引起之其他全日不能工作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