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依法實施勞動檢查,其檢查結果通知書屬觀念通知。 事業單位對檢查結果通知書如有不服,可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於本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處提出異議;如接獲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裁處書,則可對該裁罰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