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此現象,臺北市政府已另訂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以為規範,其中已規定有前揭情形之各平行承攬人應由業主(本府各局處)指定一承攬人(大部分皆為結構標承攬人)統籌安全衛生工作。 民間工程如有必要,本處可協助發包單位(業主)與各平行承攬人成立協議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