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115年1月1日起,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可申請最長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
- 在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內,新增「以日申請」的彈性措施,讓受僱者可依實際照顧需求,改以單日方式請假。個人最多可申請30日,雙親合計最多60日。每次申請以1日為單位,最多可申請30次。(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30日以上者,申請期限原則上須於10日前提出;未滿30者,申請期限原則上須於5日前提出,若遇突發狀況,得於前1日提出申請,如當日發生突發情形,亦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4項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5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