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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結果處理情形為何?

一、檢查結果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應以書面通知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督促改善。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將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善。
二、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三、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之重大職業災害實施檢查時,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可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四、事業單位對前項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以周知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