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之作業,使用搭乘設備從事高空作業時,如同一作業場所之作業高度範圍包括20公尺以下者,為使作業方式一致,以免必須交替使用搭乘設備及高空工作車,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但書規定辦理,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