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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但書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得以移動式起重機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同規則37條規定從事垂直高度20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是否會造成同一高煙囪施工作業(例如作業高度範圍0-60米)等,須使用高空工作車及移動式起重機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之情形?

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之作業,使用搭乘設備從事高空作業時,如同一作業場所之作業高度範圍包括20公尺以下者,為使作業方式一致,以免必須交替使用搭乘設備及高空工作車,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但書規定辦理,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