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多台共用時,合格標示欄位有限,應如何填列「起重機編號/車號」?

依「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四、(三)及四、(四)之規定:
一、吊掛式搭乘設備:得填列主要搭配之移動式起重機之車號/編號,並於簽認報告內註明「得使用於任一符合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移動式起重機」。
二、直結式搭乘設備:因擬共用同一直結式搭乘設備之移動式起重機,即使具有相同型式、構造及容量,仍應經專業機構實際核對其型式、構造、支承結構及接頭等,實際安裝搭乘設備,並實施荷重試驗,才能確保其使用安全,故仍須一一經專業機構檢查,並於簽認報告內容明確記載所有共用之合格起重機車號/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