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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之規範為何?

一、健康檢查可分為「一般健康檢查」、「特殊作業健康檢查」二類
(一)一般健康檢查
1、新進員工任職前需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在職勞工任職中要做「一般健康檢查」。
2、一般健康檢查的實施頻率:
65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40歲以上未滿65歲,3年檢查一次
未滿40歲者,5年檢查一次
上述一般健康檢查紀錄至少保存7年
(二)特殊作業健康檢查
高溫、噪音、游離輻射、異常氣壓、鉛、四烷基鉛、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有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實施特殊體格檢查或對於在職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定期或於變更作業時每年為該等作業勞工實施「特殊作業健康檢查」,檢查紀錄至少保存10年,但游離輻射、粉塵、……石綿等檢查紀錄至少保存30年。
勞工受特殊健檢、健康追蹤檢查後,雇主應分級實施健康管理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即於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登錄平臺登錄通報)。
二、健康檢查費用
(一)新進員工任職前的體格檢查,法上並未規定其費用是由勞方或資方負擔,故由雙方議定之。另健康檢查費用係由雇主負擔,勞工健檢所需時間得請公假。
(二)特殊健康檢查費用由於勞保局有職業病預防經費支付,事業單位申請方式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查詢(業務專區>勞工保險>常見問答>給付業務>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三、如何實施健康檢查
健康檢查須至勞動部與衛生署共同指定之「健檢醫療機構」實施,欲查詢各縣市具資格的健檢機構,請至勞動部網站首頁(www.mol.gov.tw),在右邊項目進入「相關連結」、「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名單」查詢最新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