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又該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本法第34條第1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四、教育及訓練。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六、急救及搶救。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八、事故通報及報告。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 重複違反者雇主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1款)。
- 事業單位如欲報備,可向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報備,如登記所在地在臺北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採網路線上申辦,請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徵詢勞工代表同意書(會同訂定勞工代表簽名冊)經掃描製成電子檔,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項下(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7260353)上傳申辦。
- 如該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前已依規定,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則無須再重新報備,惟雇主仍應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重新檢視該工作守則所定相關事項,並作必要之調整及修正。
- 事業單位如須查詢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情形,請自「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資料登錄訊息」(https://insp.osha.gov.tw/wrinfo/wrinfo.aspx),點選檢查機構名稱,輸入事業單位全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