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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班日出勤,是否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上限?

依勞動部105年06月21日勞動條 3字第1050131243 號令,「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故勞工於空班日出勤,當天出勤時數超過8小時之部分或於當週總工時超過40小時之部分,若公司實施變形工時制度,超過變更後正常工時的部分,應計入每月46小時加班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