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