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 如該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前已依規定,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則無須再重新報備,惟雇主仍應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重新檢視該工作守則所定相關事項,並作必要之調整及修正。
- 事業單位如須查詢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情形,請自「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資料登錄訊息」(https://insp.osha.gov.tw/wrinfo/wrinfo.aspx),點選檢查機構名稱,輸入事業單位全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