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生活津貼或依其他法令請領訓練補助津貼者,可否申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為何?
一、具備條件: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每月訓練時數逾一百二十小時,且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職業疾病、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補助標準如下:
(一)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二)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八千元。
(三)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