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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職業疾病?應檢附之資料為何?

一、職業疾病之判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懷疑罹患職業疾病,得到任一醫療機構看病取得職業疾病診斷書(醫院診所依醫療法第五十四條及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交付罹病勞工之職業診斷書自有其專業效力),勞雇雙方對醫師開具之職業疾病診斷書認定勞工所罹患之疾病為工作上所引起無異議時,該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二)勞雇雙方對職業疾病診斷結果有異議時,可透過勞雇雙方協調或送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認定結果如為職業疾病,勞雇雙方無異議時,該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三)勞雇雙方對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之職業疾病認定有異議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認定困難或勞工保險機構審定發生疑義時,勞雇雙方得提供相關資料循行政體系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鑑定,鑑定結果如為職業疾病,勞雇雙方無異議時,該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二、勞工是否罹患職業疾病與其職業性暴露、個人生活史、家族史等有關。因此,勞雇任一方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應檢附認(鑑)定有關資料如下:
(一)雇主提供之資料為勞工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等。
(二)勞工提供之資料為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職業疾病診斷書、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