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應就停工原因進行改善,並得於停工原因消滅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檢查機構將於收到復工申請之日起六日內針對事業單位停工原因之改善進行復工檢(審)查。事業單位如未經檢查機構復工檢查合格即使勞工在場作業,將依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移請主管機關核轉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