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項業經勞動部以103年11月4日勞職授字第10302015851號令修正發布,屬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其內容在於完善「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有關搭乘設備之規定,尚無逾越法規之疑慮。二、鑑於搭乘設備多為國內自行組裝,且多非屬移動式起重機原廠設計及製造,故應由具熔接技術士資格者實施熔接作業,以確保熔接品質。另防止物件飛落危害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8條之規定,本為雇主應盡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