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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之標示,應如何辦理。

一、「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十八條規定,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明顯易見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標示,上開「額定荷重」之標示,旨在使起重機之操作者及吊掛作業者得以知悉、確認該起重機作業時之額定荷重,因各事業單位之起重機配置情形及作業條件等各有不同,且起重機之型式種類繁多,該額定荷重標示之大小,應以能清楚辨識為度,其標示之位置,應視個案情況,於操作者及吊掛作業者明顯可見之適當處所為之;如塔式起重機等,應於其伸臂之最大作業半徑之適當位置標示,其運轉室應置有各作業半徑對應之額定荷重表,該荷重表並交吊掛作業者攜帶、或置於其可查閱之處理。
二、以「銘牌」等標示「製造者名稱」、「製造年月」、「吊升荷重」等事項,該「銘牌」宜以長久性、耐用性、不易損毀、脫落之方式製作,標示於明顯可見之位置即可,其格式大小、材質等,不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