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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空間作業場所危害預防措施有哪些?

  1. 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2. 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3. 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
  4. 於非作業期間,另採取上鎖或阻隔人員進入等管制措施。
  5. 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置備測定儀器。
  6. 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7. 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
  8. 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
  9. 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10. 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11. 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
  12. 從事屬缺氧症預防規則所列之缺氧危險作業者,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並依該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13. 事業單位如委由承攬人進行侷限空間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以預防局限空間之危害。
  14. 從事局限空間之作業人員,應於作業事前接受相關之缺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加強危害預防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