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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辦理情形或說明:
依營造業工程之防災需要,原事業單位確實有指揮協調之必要。
勞檢處於執行勞動檢查時,只針對有立即危害之事項追究原事業單位有關該項規定之責任,尚符合該項規定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