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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設有總機構者,應如何填報地區事業單位的職業災害資料?

總機構與其地區事業單位應分開填寫職業災害統計表,寄達或傳真予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新增地區事業單位資料。各地區事業單位得自行填報職災數據,亦可由總機構彙總並代為填報,惟如由總機構代填報者,其各地區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資料仍應逐筆個別登錄,不得合併為單一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