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雇主可否與職業災害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職業災害勞工可否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一、非有下列之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與職業災害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
註:第二十七條:「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