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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不善,薪資發不出來,可否開3個月期票給勞工當月薪資?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通用貨幣(新臺幣)為之。
  2.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令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4. 工資乃勞工養家賴以維生之生計,仍以按月給付為原則,公司經營不善,欲以3個月期票方式發給勞工工資,仍應事先與勞工協商約定,取得勞工同意,尚不得以勞工接受該期票,即逕自解釋勞工同意此種發薪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