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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教育訓練之規範為何

一、教育訓練的實施
(一)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須接受3小時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行政人員)。從事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銲作業等應各增列3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險性化學品者應增列3小時。
(二)各級業務主管於新僱或變更工作前,除受一般3小時外,另增列6小時教育訓練。
(三)上述人員每3年至少應再受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小規模的公司可由受過「丙種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的人擔任講師。課程不一定要一次上完,可分批逐次。
二、教育訓練紀錄
教育訓練實施後,須將相關紀錄保存數年留供備查,紀錄須包含講師姓名、資格、課程表(幾點到幾點上什麼課)、簽到簿、相關照片等。
三、課程內容: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14」:
(一)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1、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標準作業程序
5、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6、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7、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6小時:
1、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2、自動檢查
3、改善工作方法
4、安全作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