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前: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件(勞動檢查證或市府識別證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勞動檢查目的。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件者,得拒絕檢查(如需查證勞動檢查員身分,可電洽本處23086101轉各科室)。二、檢查中:檢查員執行職務時,會當場告知事業單位準備受檢相關資料及確認陪同人員的身分,除查驗相關資料外,並至勞工工作場所實施勞動檢查。三、檢查後: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即做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並請陪同人員於紀錄內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