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保全工作時,公司表示保全員工作時間和一般勞工不同,究竟保全員的工作時間規定為何?
一、保全人員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監視性工作者,依法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同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臺北市政府112年1月5日府勞動字第1116144006號令發布「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規定,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屬第3類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其工時限制如下: 三、另外,若勞工為運鈔保全或人身保全,則屬第1類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其工時限制如下: 四、公司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將雙方有關工作時間約定之勞動契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則保全人員工作時間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