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貳、職業災害統計表注意事項 規定:
二、每位勞工個案均應填具。若事業單位分散不同工作場所時,以「行為地」之工作場所為申報主體, 並向所在地之轄區進行填報。
三、事業設有總機構者,總機構與其地區事業單位應分開填寫職業災害統計表,需注意事業單位名稱應與其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一致,不可簡稱或縮寫。
四、 各地區事業單位得自行填報職業災害資料,亦可由總機構彙總並代為填報,如採上網填報方式,則登入系統帳號為勞工保險證字號,惟如由總機構代填報者,其各地區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資料仍應逐筆個別登錄,不得合併為單一數據。
故請依工作場所不同將勞工個案依各個工廠與辦公室、總機構分開填報即可,總機構不須重複填報或合併為單一數據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