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 各事業單位填報職災月報表承辦人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份職災月報(遇例假日延後)。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工作者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申報。網址:https://isafe.osha.gov.tw/。
- 未依規定填報,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第4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本系統僅作職業災害統計之用,事業單位若發生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時,雇主仍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