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員執行職務時之權限為何?
一、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下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受檢單位應備置文件資料、物品等,檢查員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必憑檢驗。
二、檢查員所為上述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