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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發生職業災害,要領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需符合什麼條件?申請補助受理單位為何?

一、申請補助條件: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後遭受職業災害,申請補助如下: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之每月總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如於受訓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家庭生活困難者,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二、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遭受職業災害,符合上述情形者,亦得申請補助。
三、申請補助受理單位:勞工保險局(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電話:02-23961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