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及勞工人數配置足夠急救物品,並置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急救人員之設置於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1人,勞工人數超過50人者,每增加50人應再設置1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1項及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