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 中央主管機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所訂「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3條之規定,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ㄧ)靠背椅。 (二)桌子。 (三)電源插座。 (四)母乳儲存專用冰箱。 (五)有蓋垃圾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