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雇主、訓練單位辦理第16條及第17條之教育訓練,應將包含訓練教材、課程表等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3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7條第1項) 重複違反者雇主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1款)。